外贸实践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澳门原料网2024.04.22澳门原料网96

外贸行业其实也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行业,无论是最新的政策还是定期更新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多研究多学习才能发现更多“商机”。正因为当前外贸行业的利润空间日渐被压缩,所以作为企业方更应该深入研究Incoterms® 2020的变化,综合考虑这些变化会对企业所带来的额外费用、风险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重新审核价格并精细化计算单位成品的各项成本和费用,熟练掌握各种贸易术语之间的换算,才能在客户询价时做到有条不紊游刃有余。一个有竞争力的报价,既不会因为价格虚高而吓退客户,也不会因为价格太低令自己吃亏,变了一个“赔本赚吃喝的买卖”。今天世商管理外贸培训专家分享最新贸易术语2020版中fob术语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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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术语下,由卖方负责送货到指定港口,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在这种情况下,船货衔接工作就非常重要。如果货物已经按时集中在港口,买方未能及时租船/订舱接货,则由此产生一切的仓储费用都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后,风险甚至可以提前转移给买方而不再以装运港安全装船为界。相反,如果买方已经按时租船订仓接货,而货未到,那么由此产生的滞期费等相关费用主要由卖方承担。


为了避免船等货或者是货等船的情况发生,做好船货衔接,卖方应在大货生产完成70%到80%的时候,及时给买方发出“货妥通知”,通知买方安排租船/订舱,按时接货。买方在接到卖方的“货妥通知”后,要及时租船/订舱并安排接货,并在一切就绪后及时发出“装运指示”给卖方,告知买方船名、航次、预计到港时间等,让买方及时安排集港或送货,以便货物能够及时装运。最后,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也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给买方,将货物装运的详细信息(如船名、航次、发票号、发票金额、件数、提单号等)告知买方,买方可据此准备接货安排付款,购买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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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办装运手续。


在FOB术语下, 租船/订舱及相关手续由买方负责办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帮助买方租船/订舱,代办装运手续。但是要明确,卖方的行为仅仅是代办,就是说我们可以帮你去租船订舱, 但是我们不承担租不到船或是订不到舱的责任。



3、指定货代费用


FOB术语下,理论上买方应该去租船/订舱并将结果通知卖方,但是在外贸实务中,尤其是件杂货运输,买方往往不是去租船/订舱,而是指定货代,准确来说应该是船代或是承运人来帮助其安排运输的相关事宜。准确说来, 货代是货主的代理,负责报关、报检、内陆运输等地面操作; 船代是船公司的代理,接受货主委托向船公司订舱,处理运输相关的事情,并负责签发或者向船公司申请提单给发货人。在FOB术语下,买方有权指定船代,而不是货代, 这一点要明确, 也就是说卖方一定要通过买方指定的船代去订舱,报关、报检等地面操作则可以由自己的货代来操作。实务中,一家公司即可做货代, 也可以做船代,所以有些人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将其统称为货代。我们课上,也会统称为货代, 大家跟去实际工作内容去辨别,是船代还是货代。



4、CFS费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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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S全称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也就是集装箱货运站,此费用又称内装箱费用, 主要是指定货代针对拼箱货物收取,我们自己的货代一般不会去收取。拼箱货物一般要送到集装箱货运站或是货代的指定仓库,尤其将到相同目的港的货物拼装到一个集装箱里面, 这就是常说的拼箱。指定货代往往要收取相关费用,大概在50-100人民币每个立方。这个费用到底应该由发货人在装运港支付还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支付在也业内是有争议的,如果说是发货人付,自己的货代做FOB也不会收,只有指定的货代才收。如果说由收货人付,CFS费用又确实属于本地费用。个人意见, 我们在对外报价时如果已经包含了CFS费用就有我们支付, 如果报价时明确说没有包含CFS费用, 货代收取的时候就告诉他去和买方沟通,由买方在目的港支付。



5、装船通知事宜。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或Advice of shipment),也叫装运通知,FOB及接下来要讲CFR术语下,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合同号和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航次、提单号、预计离港时间、预计到港时间等项内容电告买方,方便买方办理保险、支付货款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在后面的单证课上将会给大家讲装船通知的缮制方法。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FOB、CFR条件下成交的贸易,卖方在装运后一定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如果卖方未能按照要求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导致买方未能为货物购买保险,本质上说,即使货物已经在装运港安全装船,货物损坏或是灭失的风险也不能转移给买方。

所以作为卖方一定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如果是周六周日的船, 争取在本周五就发出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或者叫装运通知, 在所有的贸易术语下,卖方完成装运后都应该及时发出此通知给卖方。只是在FOB/CFR/FCA/CPT术语下,尤其是CFR/CPT 买方要据此购买保险,通知的必要性更强。CIF/CIP由于是卖方购买保险,通知就是单纯的提醒或是告知买方准备付尾款或是做接货的准备,重要性差些,但是也需要发出通知。


外贸实践中买卖双方常见的违约行为分析



1、卖方常见的违约行为


(1)装运期延迟,这是贸易实践中,卖方经常发生的一种违约行为,在国内供应商中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装运期发货的工厂很少,可谓凤毛麟角,大家将来在外贸工作中一定要和自己工厂的生管部门或是供应商着重强调交货期或是装运期的问题。


(2)交货品质不符,这也是卖方经常发生的一种违约行为,大货品质和样品或是合同的规定总是差那么一点,当检验发现问题的时候还总是各种各样的说辞, 这几乎是国内工厂的通病 很多时候他们不是看不到产品的质量问题,只是假装看不到。总是到迫不得已才会去返工,这样必然带来装运期延迟的违约。希望大家出口的时候,要努力不要成为这样出口商。


2、买方常见的违约行为


(1)不按时支付定金或延迟支付尾款。 这是买方常见的违约行为,很多时候合同已经定了,但是买方就迟迟不支付定金,没有定金就没有办法生产,这也是我们之前给大家讲装运期的规定要说“收到预付款后多少天发货”的主要原因。我们好不容易努力催到定金, 开始安排生产,然后发货,发货后需要尾款吧, 这个时候买家很有可能又消失了,也许不是故意的,但是他们的假期真是很多, 所以我们还要时时的催着尾款,这本质上都市买家的违约行为。


(2)不按合同开立信用证并决绝改证。正常来说,买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开立信用证,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买家总是有意无意的按照自己的想法开立信用证,根本不去看合同,能愿意改证的说明还是好买家,恶劣的是不按合同开证却又不肯改证。这摆明是违约的节奏。


到这里大家该清楚了, 贸易实践当中的很多时候,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事实都是清楚的,本不该有争议的,争议就是在装糊涂,争取能蒙混过关罢了。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如果真是延迟个2天交货或是支付定金,你生意能不做了吗?还是要做,所以很多时候只要不差太多, 也没有必要去较真。对买卖双方来说,毕竟生意只有做了才有钱赚。



避免损失是一种收益;在业务中去掉风险,把握机会促成交易对企业是一个发展机遇。中国是个国际贸易大国,外贸对国家的经济贡献举足轻重,我们有很多企业直接依赖于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虽然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由于涉及面广,风险无处不在,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不能仅仅盯着促进业务订单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尤其在现阶段国际分工的变化直接导致了中国出口企业的订单相对减少,我们不能不把握好每一次来之不易的业务机会。 “当方向错了,停下来就是前进”。如何识别国际贸易风险,驾驭这些风险,为我们的国际贸易事业保驾护航。为此企业必须提高进出口贸易人员的整体工作技能,比如参加一些务实的贸易培训课程。

外贸行业其实也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行业,无论是最新的外贸政策还是定期更新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又或贸易实务操作策略及风险,多研究多学习才能发现更多“商机”。综合考虑贸易各环节之间成本换算,额外费用、风险等,才能在客户询价时做到有条不紊游刃有余!推荐参加世商管理的系统外贸培训班。因为他们的培训专家都是国内顶尖权威的,外贸及关务工作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外贸行业其实也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行业,无论是最新的外贸政策还是定期更新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又或贸易实务操作策略及风险,多研究多学习才能发现更多“商机”。必定贸易合规,降本增效是每一个企业的目标!


来源:外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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